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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生意费用的游戏规则

 

 胡商

在税务上申报生意费用方面,不少人以为任何开销,只要是以生意的名义进行的,或只要有开销票据的支持,都可以申报。其实,事情远非那么简单。

所得税法第18条,对于申报生意费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其原文是这样说的;“…任何费用或开销不能减扣,除非是为了挣取生意 或资产收入的目的…”。这样以来,要得到税局的认可,任何费用都须通过两个标准的检验。一个是费用是用于“生意目 的”,二个是费用的实际发生。

事实上,查税时税局拒绝一些费用的大部分原因是“不是用于生意的目的”。在检验某一费用是不是用于生意的目的时,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一开销是不是生意所必须的?或者,没有这一开销,生意会不会直接受到影响。

有些费用比较敏感,而容易引起争议,如汽车费用,旅行,请客吃饭,娱乐等。这是因为这些开销有可能用于个人消费,而不一定是真正用于生意的目的。在查税时,税局官员会设问:假设没有生意,个人是否也会开销。

证明费用是否已实际发生的问题,是指纳税人是否有足够的票据加以支持。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没有付款证据。在没有付款证据的情况下,税局一般不会承认生意费用已实际发生。说是用现金支付的,税局有时不接受,除非能证明现金来源。

有时,证明生意的目的与证明费用的发生是相互联系的。例如,有些华人声称回中国出差,但除一张机票以外,拿不出任何做生意的证据。当税局查税官员问道在中国期间住在哪时,他们的回答是住在自己家里,或亲友家里,这正好是回国探亲访友的证据。

以前,有关这些税务上的经验之谈,没有书本传授。但现在不同了;我刚刚完成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详细讲解了与生意查税有关的实用问题,并且是总结了本人十几年的税务代理及税务上诉的实际经验。有关详情,请上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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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