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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趋中央集权的加国税制

 

 胡商

从新年(2009)开始,凡向安省税局(Ministry of Revenue)询问有关安省公司税的纳税人,都被要求与联邦税局(CRA)联系。他们也会发现联邦税局现在负责安省公司税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原在安省 税局负责公司税的同一套人马,只不过现已被联邦税局收编了而已。这一变化是联邦与安省税收合作的产物。根据联邦与安省的有关协议,从2009年开始安省将 其公司所得税的管理权,委托给联邦税局主管。

在加拿大三级政府中,有两级政府,即联邦和省级(包括地区)有征收所得税的权限。所以,个人及有限公司的所得税可分为联邦税和省税两部分。在这之前,安省公司必须同时向两级税局分别报税交税;而现在只需与联邦税局打交道。有关省税部分,由联邦转交给安省。

在加拿大,这种“上交”权限的税务合作,并不是一件新鲜的事。税收管理“中央集权”的过程早就开始。大 家知道,加拿大各省(除魁北克省外)都早已将个人所得税管理权交给了联邦税局。个人只向联邦税局报税交税。在公司税方面,联邦税局现已掌握绝大部分省份的 省税管理权。目前仍未与联邦合作的只剩下魁省及阿尔伯塔省(这两省公司仍需分别向联邦及省税局报税)。

当然,这种税务权限的集中,只是局限在税收管理上。税收管理包括制定报税程序及表格,处理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接收税款,查税,受理上诉,解释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等。各省/地区还是负责自己的税务立法。

两级政府在所得税上的合作,既有明显的好处,同时也有便利的条件。税收管理权合二为一的做法,不仅为纳税人带来方便,而且能为政府节省资源,提高税收管理 效率。用一个查税的例子说明,如果某纳税人被查,查税的结果可以直接用以调整联邦税局管理的有关该纳税人的所有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CPP, GST等,即“一箭多雕”。

销售税的情形就不太相同了。虽然省零售税PST与联邦销售税GST,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适用于同样的产品,但在PST/GST没有合并的省份,如果一个商家 PST被罚,它的联邦GST可以不受影响。这是因为PST查税出现的问题,不是GST罚税的直接证据。换句话说,联邦要罚,还得再查。

从条件上看,联邦一统天下的《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也为两级政府所得税的管理,提供了合作的基础。各省/地虽有所得税的立法权,但并没有自己特色的所得税法,而都是采纳联邦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及计算过程;不同的只是在适用税率上。所以,所得税管理统一起来,比较容易。

在销售税方面,“中央集权”的努力,虽没所得税那么顺利但已有进展。目前在东部三省,联邦GST和省PST已经合并(称 HST),适用税率为13%(GST5%加PST8%),由联邦税局主管。与所得税情形不同的是,各省零售税立法先于联邦,并且其理念及原理与联邦的 GST有一定距离。一些省份担心,如果PST与GST合并,它们会失去太多的财政收入。然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两税合并的优势。因此,联邦政府从未放弃过 说服各省的努力。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GST与其它省份(包括安省)PST的合并,并交由联邦税局统一管理,只是一个时间上迟早的问题。

另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商业税号(business number)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不仅适广泛用于各联邦政府部门,而且各省也已感受到全国统一税号的好处。例如,目前安省税局仍然处理自己的一些税务(包 括PST),但已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联邦商业税号来逐步取代自己的各种税号,包括PST号,雇主健康税号等。

政治学家们一直称加拿大的联邦制为“行政联邦制”(executive federalism),因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没有一个代表各省利益的民选的参议院(以美国为典型),而涉及各省利益的决策通常是通过“省长会 议”来协调。按照这类词汇的说法,我们可称加拿大的税制正在走向“管理单一制”。

注:作者胡商(CGA),90年代初获多伦多约克大学硕士,博士候选人,著《加拿大经商指南》及《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是唯一在多伦多开业的华人税务上诉师,税务作家,以及《胡商谈税》电视系列的主持人。

 

 

胡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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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