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款之税务纠纷
胡商
纳税人付出$1000(举例来说)可换取$6000收据的慈善捐款计划,已影响到数以万计的加拿大人,并且相当部分是华人。按照这类计划,纳税人的投入可
获得50-90%的回报;即捐款的每$100可得到退税$150-$190。自然,税局不能接受这种做法。但税局不接受,不自动说明是违反税法的。
高回报的捐款计划可追溯到90年代。早期的运作比较简单:纳税人按一定价格从一事先安排的商家购买艺术品,然后转身按“市场价值
”(原价的几倍)捐献给慈善机构。因而,当时税局与纳税人之间纠纷的焦点,是集中在什么是市场价值的定义上。税局的立场是,艺术品的
“市场价值”等于纳税人原买价,即只承认纳税人的实际付出。
难以置信的是,当这一纠纷2004年上诉到税务法庭时,法庭竟然判决纳税人胜诉,还要求税局赔偿对方律师费。纳税人能占上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聘请了一位艺术品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法官认为,该专家的价值评估令人信服。这样,在法庭的第一次较量中,税局大败。
然而,税局在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程序中,彻底反败为胜。在2005年该院的判决中,三位法官一致认为,税务法庭的法官犯有了两个错误。一是将专家评估的单
件零售价,与大宗销售的批发价搞混。二是将市场价值的定义搞错。市场价值应该是指某产品,在交易各方充分掌握行情并自愿交易的情况下,能够成交的最高价
格。根据这一定义,纳税人购买艺术品的原价,是这断时间能实现的最高价格,也就是市场价值。假设慈善捐款收据的金额是市场能真正实现的价值,那么该供货商
会将艺术品直接出售给慈善机构,而不愿低价卖给纳税人。
纳税人在联邦上诉法院败北之后,要求上诉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这样,有关“市场价值”的辩论,就此告一段落。
近年来的慈善捐款计划,在形式上有所更新。交易方增加了一个信托(trust),并且一般涉及两个慈善机构。基本运作过程大致是这样的,纳税人捐款(实际
支出)$1000(以$1000为例)给第一个慈善机构,除获得该机构的$1000捐款收据外,还可从信托获得教材实物。然后,纳税人将该实物捐献给第二
个慈善机构,换取“市值”$5000的慈善捐款收据。
对于这一新的慈善捐款计划,税局采取了较为强硬的立场。不论是纳税人实际支出的部分,还是实物捐献的部分,税局都不予以承认。简单地说,税局认为纳税人在
捐献给第一个慈善机构时的目的是为了换取实物,即指望回报,因而实际支出部分不符税法有关捐献的定义。就实物部分而言,税局的立场是纳税人从未拥有过实
物,不能捐献一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实物捐献部分也属无效。并且,就捐款计划总体而言,纳税人捐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出成本的“利润
”。税局还声称,纳税人在自愿加入时,签署了各种文件,应该了解各项交易的细节。
这样以来,纳税人不仅失去了实际投入的全部金额,而且还要赔税局利息;他们当然不会就此罢休。目前,纳税人方已开始组织反攻。由于纠纷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进入司法程序,一些关键问题,在近期不会有权威的答案。
笔者认为,税局这种强硬的做法是为了以攻为守。如果纳税人上诉得法,应该可以要求税局接受其实际支出部分的捐献金额。第一,支票是直接付给慈善机构的,而
且收据也是该机构直接开出的。虽然税局后来吊销了这些机构的慈善地位,但当年的收据应该有效。第二,大多数参与人并不了解有关交易的细节;特别是新到的移
民,更是不明真相。第三,税局作为税法的执行管理机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公众,并允许这类捐献计划活跃,因而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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