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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人应明白的税务道理

 

 胡商

结婚与离婚,同居与分居,都本应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但税法里的婚姻关系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归根到底,税法关心的是一个钱的问题。

因此,税局在这方面规定了一个一般人不可理解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凡是曾属于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纳税人,虽然经历过离婚或分居,但只要是后来又与原配偶生活在同一住所(用税局的话就是under one roof),在共同生活期间都应被视为一个家庭。这样的税务处理会影响这些纳税人的税务福利,如牛奶金,退税等。

对此,一些纳税人非常不理解。他们有些上门请求笔者上诉。当中有人很生气地说:“我与她的确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根本不睡在同一房间;我有人证”。还有人说:“她有她的男朋友;我有我的女朋友”。

其实,只是强调这些,无济于事。从政府的角度上说,孩子的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能节省一些生活开销(相对分居而言),如住房,水电气,电话,电视等,而且对孩子也有个照应。因此,在经济上只要他们的共同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就不再符合接受政府补贴的条件。

对于税局的这种立场,如果纳税人不服,他应采取的有效方法是证明双方在经济及生活上仍是各自独立的。为了证明这一点,纳税人应提供双方各自的各项账单,如 房租,地说单,电话单,水电气单,电视单等。有些纳税人声称自己只是与原配偶共用一个通信地址而已。如果是这样,纳税人应提供自己单独的住处的证明,如自 己名下的房租,地税等。

总之,税法的概念及规则是一套独立完整的体系。笔者刚刚完成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可帮助大家了解及掌握税务上的游戏规则。有关详情及加拿大税务,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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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