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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信托之谜

 

 胡商

加拿大税务法规常常提到信托(trust),因为信托是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规定的纳税人之一。对于许多新移民来说,信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所以,常常有人问道:什么是信托?信托有甚么用?本文将对信托及有关税务规则,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信托是通过法律文件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或实体;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settlor)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trustee)进行控制,管理或处理,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让受益人(beneficiary)获得受益。

这就是说,信托关系涉及到基本的三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委托人是出资人,而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旨意办事。受益人可以同时也是委托人。受益人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受益人,即从信托资产新产生的收入中获得利益;而另二类是资本受益人,他们只是等到分配资本时获得受益。

人们可为信托列出许多的好处或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资产一旦转让给信托,就不再为委托人拥有。因此,如果信托建立得当,这笔资产在债务关系上是受保护的;万一委托人事后发生债务纠纷,已转移到信托的资产不会受到影响。这就是说,信托是一种保障工具。

不难看出,信托无非是一种资产上的安排。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建立不同的信托。例如,为了为子女,配偶提供保障,人们可以建立以他们为受益人的信托。

在税务上,信托象自然人和有限公司,是一种独立的纳税人。税法为不同种类的信托,规定了不同的税务规则及申报要求。一般来说,适用于信托的税务规则包括:

1)转让给信托的资产,被视为“假定出售”(deemed disposition),而出售价格应以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2)在信托的收入交税方面,应纳税的收入,是减去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之后剩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一般是个人税最高税率。
3)信托的收入在分配到受益人之后,其原有的税务特点不变。这就是说,如果信托获得资本增值,在分配给受益人后,受益人报说时仍然只需要将一半算进收入(另一半免税);如果是股息收入,受益人同样可享受股息顶税金(dividends tax credits)。

从这些特点看来,信托本身在税务待遇上并不占优势;而人们使用信托,主要是作为一种收入过渡的手段或财税策划的工具。

为了方便与大家的进一步交流,笔者将在2009年6月13日“财富的维护及管理”的讲座中,主讲信托部分;有关详情及加拿大税务,请访问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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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