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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狭隘的“自雇”定义

 

 胡商

有关个人报税期限的问题,加拿大税务规则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纳税人为上一年度申报其个人所得税。但这只是对一般人而言;税法为有自雇收入的人士又提 供了一个例外,即他们报税到期日期是6月15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加拿大税法里的“自雇”概念不同于一般人所理解的自雇。

我们平时所说的自雇,是指不是受雇于他人,而是自己做生意,自己当老板,或自己雇自己的情形。这一理解是从雇主/雇员的实际关系出发。

使得问题复杂的是,自己做生意当老板,可能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也有可能是无限公司(个体或合伙);而税法里的自雇只是指那些个体或合伙,并在个人T1税表里申报了生意(或专业,佣金,农业等)收入的情形。因而,它的出发点是申报的收入形式。

这就是说,在税务上决定一个人是否属于自雇的关键,是看他申报收入的类别(如工资,利息,股息,出租,资本增殖,生意等等),而不是看实质上的受雇或自雇 关系。因此,在理论上任何人只要在T1税表申报了$1的生意收入,就算自雇,就符合6月15日报税到期的条件。那些以有限公司形式做生意,并从公司拿工资 或股息的人士,则不被视为“自雇”。所以,他们报税到期日期,与一般人一样,仍是4月30日。

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报税到期日期与上缴税款的日期是两回事,罚款与利息也不是一回事。
不按时报税,可能导致罚款,而不按时上缴税款只会有利息。把这一原则适用在自雇人士身上,虽然他们报税到期日期是6月15日,但最后交纳欠税的日期,与其他人一样,都是4月30日。因此,如果他们欠税,应根据估算而预交一定金额,以避免利息。

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纳税人有必要正确理解税务管理事宜。这就是为什么笔者刚刚完成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使用了一整个章节,来具体介绍加拿大税务管理的规则及程序。有关详情及加拿大税务,请访问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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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