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商谈税:为什么要与税局“和解
胡商
所谓和解(settlement),是一种纳税人与税局通过妥协而达成协议的,简便的解决税务纠纷的方法。作为税务上诉专业人士,笔者代理的相当的一部分上诉案都是通过和解得到解决的。
和解最大的好处是,纳税人可得到税局的让步;同时又不必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是因为和解一般是建立在现有的事实及依据上。当然,和解会有一定的法律后
果,即纳税人放弃进一步上诉的权利,因为和解是税局与纳税人的一种协议。通过签字,纳税人接受和解条件,并同意不再上诉。
和解有时由税局提出。根据情况,纳税人作为上诉方也可以主动提出,但税局是不会无缘无故地接受纳税人提出的和解的。根据笔者的经验,若要税局考虑和解,上诉方必须拿出一项对上诉方有利的依据,而这种依据可以表明税局的评估有误。
表明税局的评估有问题的依据,可能是事实上的,也可能是法律上的。事实上的依据,是指那些可以表明税局依赖的事实有问题。举例来说,陈先生在2006-
2007年期间从事家具零售生意。当他在2009年被选中查税时,由于某种原因他不能按税局的要求提供生意的账目及文件。于是,税局按照惯例,将他申报的
开销(包括进货)统一去掉75%,而维持销售额不变。这样,盛先生的总开销只剩下原总开销的25%;结果使得纯收入及应纳税金额大幅度增加。如果盛先生指
出,根据权威资料,全国同行业平均毛利仅仅是20-30%,而税局使用25%的比例来计算销售成本,是明显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局可能同意通过和解
来解决纠纷。
表明评估有问题的依据,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即某一问题法律本身不明确。举例来说,纳税人的生意亏损能否减扣其它收入,是一个常见的税务纠纷。马先生在某医
院实验室工作,年薪$8万多;2007年想利用业余时间做点无本买卖,但一单也没做成。因此,生意只有开销,没有收入,2007年亏损$2万多。通过审
计,税局认为这种亏损不能减扣工资收入;理由是马先生的生意没有开始。
但是,在法律上一个生意什么时候算是开始,并没有明确界限;并且案例法告诉我们,是否已经产生收入不是决定性的考虑因素。这就是说,双方(税局和马先生)
在事实问题上,没有争议,因为马先生多少能拿出一些做生意的证据。只是这些证据能否足以表明他的生意已经开始,在法律上就值得辩论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马先生愿意减少一些费用(即亏损),税局也可能同意和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和解,一般只适用于税务上诉阶段。在税局查税审计阶段,不会有和解问题。虽然在具体问题上,税局可能会做些让步,但这种让步不是正式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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