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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加拿大没有灰色收入

 

 胡商

常常听到华人说,某某收入是“灰色收入”,意思是说某种收入是处于应纳税收入和不应纳税收入之间;换言之,是否应纳税说不清,政 府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于职业上的兴趣,笔者觉得灰色收入这个现象很有意思,但又一仔细琢磨,却发现加拿大不存在灰色收入的概念;虽然其它国家 有可能。

加拿大税法及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纳税人有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纳税人被税局查税,而就一具体问题与税局有争议,纳税人有义务拿出证据证明税局是错 的,否则税局就是对的。当然,税局的立场首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从原则上说,一旦税局有机会发现一定事实或现象(如纳税人某年银行入账远远超过 他的报税收入),税局就可以进行假设(如隐瞒收入)。税局再根据这一假设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证明该假设不能成立,才能推翻重 新评估。否则,税局的隐瞒收入的假设就被视为有效;税局不用再进一步证明纳税人收入具体来自何处,是怎样隐瞒收入的等等细节。纳税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常常 被称为是逆向举证 (reverse onus of proof),即与一般常理和规则是相反的。

将逆向举证的规则运用到灰色收入的概念上,我们会发现在加拿大任何收入或款项,要不是就是“白”的,要不是就是“黑 ”的,不存在“灰色”的问题。一笔收入或款项,如果没被税局查到,当然是“白”的;但如果 被税局查到,纳税人必须证明是“白”的,即不是应纳税收入(如从别人借钱,亲友的赠与或继承,移民前的资金,彩票中奖等),否则 就是“黑”的,即应纳税收入,没有模棱两可的“灰色”而言。

逆向举证的规则也提醒了我们,平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资金及其它资产来源的文件证据;一旦出现税务纠纷,不应指望从“灰色收入”的说法中得到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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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