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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为什么税局不认“宣誓”

 

 胡商

当纳税人与税局有争议时,税局往往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因为纳税人有举证责任。一个税务上的基本规则是,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税局的立场是错的,税局就是对 的。因此,在与税局打交道时,不论是在查税审计阶段还是在上诉阶段,纳税人应了解有关提供证据的基本知识。在这方面,华人常见的一个错误是过于注重找人提 供书面宣誓,误认为宣誓有足够的说服力来改变税局的立场。

在华人当中,纳税人的资金来源不明,即是否是应纳税收入,是一个常见的税务纠纷问题。为了证明某些资金不属于应纳税收入,太多的华人(包括一些专业人士) 只是向税局提供父母,亲友,或其它的宣誓。有些还花钱加以公正。这些宣誓声称:何年何日何人给了何人多少现金。令他们失望的是,提供这类证据的没有一个得 到满意的结果。

为什么这种“证据”不管用?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一下就会发现,这类宣誓,不论是否经过公证,本质上还是一种声称;是重复纳税人的说 法。它的内容就是争执的焦点;它的真实性本身就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因而,作为证据价值不大。正因如此,在程序规则上,税局一般不接受宣誓。虽然法庭接受 宣誓作为证据,但若要宣誓发挥作用,宣誓人应能出庭接受法庭的盘问。

证明资金来源的直接证据,是有关原始文件,如支票,银行账单,存款单,转账单,当事人的协议,发票收据等。这些文件是事情实际发生的痕迹,能证明纳税人的说法。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想要证明资金的注入属于借钱,她应能提供有关借款协议,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债理由,利息,偿还日期,及其它条件等。同时,她还应能 出具对方是怎样付款的证据(即资金的来龙去脉),如转账文件,付款通知,或反应对方账号出账和纳税人相应进帐的月结单等。为了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纳税 人还需证明债务人已经部分还债或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证明协议一直在执行)等等。

总之,有说服力的证据往往是那些事后难以改变或补做的证据。越是容易补做的证据,如宣誓,用途越是有限。笔者编著的《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的第九章及《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的第四章详细讨论了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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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