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商谈税:税局的“三权分立”
胡商
本文讨论的“三权分立”,是指加拿大税局(CRA)行使的与查税有关的三个职能的相互分立。这三个职能是,查税对象的选择,查税审计的执行,以及对查税结果的评审(即受理上诉)。
对于笔者从事的税务上诉的业务,总是有人表示这样一个担心:长期与税局“作对”会不会引起税局的报复?在这里我们可以从
“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说明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简单地说,行使查税各个环节的是不同的税务部门及人员;他们分工明确,相互独
立。
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职能,可能是查税对象的选择。对于纳税人来说,一旦被选中查税,不论是否存在税务问题,都是一件麻烦的事。所以,决定查谁或不查谁的官
员,掌握有关键的权力。因此,掌握这一大权的官员,不能同时又执行查税或受理上诉。在地域管理上,加拿大税局在全国设有七个税务中心(Tax
Centre);在中心以下的是40多个分布于各地的办事处(Tax Service
Office)。决定查谁或不查谁的权力,集中在各税务中心主管的手里。
查税对象选定之后,具体查税工作交由专门的查税审计员(tax auditors)执行。税局在各地办事处都设有查税部(Audit
Division),雇有大量审计员。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计员权力很大,因为审计结果决定税务评估金额的大小。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审计员的权力是有限的。
首先,审计员只是负责审计,没有权力决定查谁或不查谁。其次,审计员的工作在本质上是收集证据,同时根据事实证据作出结论。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审计结论,她
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来争取改变;而审计员对于上诉程序没有任何影响力。
税局的上诉部负责受理纳税人的上诉,有权改变或维持审计员的结论。但上诉官(appeal
officer)依赖的主要是查税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或上诉人新提供的证据。作为一个原则,上诉官不能为达到一定目的,去收集新的证据,即上诉官不能同时又
做审计。为了确保上诉官的客观,公正,和独立,处理具体上诉案的官员与该案查税审计员的联络,也受到一定限制。如果上诉官有必要与审计员联络,纳税人作为
上诉方有权知道联络的内容,如谈话记录,往来的电子邮件,信函等。
总之,在关键的税务职能相互分立,权限明确的情况下,公众不必担心税局某一特定部门或官员随心所欲,打击报复,或其它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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