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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应注意申报海外公司
胡商
华人常说的“海外资产申报”包括三种不同类别的申报:1)被动投资性的海外资产(如存款,房产,债权等)的申报,2)海外隶属公司(foreign
affiliates)的申报,3)与海外信托有资产交易的申报。这三类申报被加拿大税局统称为“海外申报”(foreign
reporting)。
然而,人们一谈到海外资产申报时,只是想到上述第一类海外资产的申报,即填写T1135表。华人移民虽然不常用信托的结构,但拥有海外隶属公司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因此不应忽视海外隶属公司的申报工作,以避免不良后果。
加拿大税法明确规定,可在T1135表里申报的股份不包括海外隶属公司的股份;海外隶属公司股份需单独申报。不同于被动投资性海外资产,如存款,房产等,
海外隶属公司是一种经营决策受纳税人控制或至少受其影响的国外经济组织或实体。决定是否落入海外隶属公司定义的,是看纳税人占有的股份比例。简单地说,如
果纳税人占有10%或以上某外国公司股份,该公司就应算纳税人的海外隶属公司。
当然,不是所有的海外隶属公司都需要申报的。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在海外的隶属公司是处于一种非运作状态(inactive or
dormant),纳税人不需申报该公司。按照现行标准,非运作状态的海外公司的定义是,在申报的财务年度中收入不到$25,000,并且公司的总资产市场价值在这年从未达到$1百万。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才符合免于申报的条件。
总之,申报海外隶属公司是海外申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申报被动投资性海外资产的笼统的一张表格(T1135表)相比,海外隶属公司的申报工作较复杂一
些。为帮助华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由笔者编著并由加拿大出版社出版的《加拿大经商税务》以及《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有专门章节介绍海外隶属公司申报及其
它国际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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