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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海外资产申报人的确立

 胡商

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申报表(T1 Jacket)第二页的最上面有一个问题,问纳税人是否在申报之年的任何时候曾拥有过成本总额在$10万以上的海外资产。如果回答是,纳税人需上缴T1135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海外资产的申报。需要申报海外资产的除个人外,还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以及信托。

在海外资产所有权关系复杂时,海外资产由谁申报就会成为一个问题。一种情况是海外资产是通过公司拥有的。在这方面的规则是,纳税人只申报自己直接拥有的海 外资产。如果纳税人的海外资产是通过自己在海外公司拥有的,那么纳税人就只笼统申报自己在海外的隶属公司(foreign affiliate),而不需申报海外隶属公司拥有的具体资产。如果海外资产是通过加拿大公司拥有的,资产则应由该加拿大公司申报。

与海外资产申报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申报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海外资产是以夫妻双方联名民共同享有的,应根据夫妻各自的贡献分摊到具体的个人头上,再根据夫妻各自的情况确定是否应该申报。夫妻各自是独立的申报人。

举例来说,假设夫妻俩海外资产按成本计算,相加共有18万加元,根据根据夫妻各自贡献的情况,会有三种结果。如果夫妻各自贡献9万,谁也不用申报,因为都 不到$10万的起点。如果10万以上归属于丈夫,只有丈夫需要申报。如果按贡献是妻子拥有10万以上资产,只有妻子需要申报她的资产。

在申报方面的规定,英文采用的是贡献(contribution)这个字眼。虽然有些资产是夫妻联名共同享有所有权,但仍然可以按资产来源分得清是由哪一 方贡献的。按照资产来源来分,结婚之前一方已有的资产为该方贡献的资产。结婚期间获得的资产,就要看是谁直接挣来的。

有关海外资产申报的进一步信息,读者可以阅读由笔者编著并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的《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的第五章或《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的第八章。

胡商谈税由 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包括《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安省两税合并指南》,《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加 拿大经商税务》,《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加拿大税务非居民》,《海外资产申报》,《税务上诉:模式与方法》(英文)等。网站: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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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