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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利息与资本增值之分

 胡商

在理论上,利息收入和资本增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有时很难分清。
由于利息在税务处理上是100%算进收入,而资本增值只有一半(50%)算进收入计税(另一半为免税收入),在两者难分的情况下,税局会尽量要求按利息处理,而纳税人则希望当作资本增值。

因此,税法一般将债券发行时的折扣(discount即发行时的出售价与到期时面值之差)按利息来处理。一个简单的例子是短期国库券。假设纳税人是以 $97买进,90天到期后实现面值$100。这$3按利息算收入。再假设证券是以长期债卷形式发行的;除发行时的折扣价和到期时的面值的价差之外,债卷还 带有利息。虽然这里增加了一点复杂成分,但仍然不难看出债券发行方提供的折扣具有明显的利息性质。

为了明确规则,税法规定凡是由政府,非牟利机构,以及不在加拿大经商非居民机构发行的债券,如果它提供的折扣能使债券的实际回报率超过债券规定的利率的4/3,这整个折扣部分一律按利息收入处理。

如果说债券发行时的折扣属于利息,那么债券在转手交易中的折扣(即成交价与债券面值之差),是否还属于利息就很难确定了。特别是长期债券发行之后,市场利 率变化可能较大;转手交易的价格及折扣在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利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交易中产生的折扣具有明显的资本增值(或亏损)成分。

总的来说,税局的政策是如果纳税人出售债券,并且是在债券到期时出售的,应将买价与售价之差作为利息收入申报。只有证券在到期之前出售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出现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

为了帮助广大华人了解报税规则,笔者用中文编著了《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并已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该书除全面介绍加拿大的个人报税知识及主要报税 表格外,还讨论华人普遍关心的税务问题,如海外资产申报,新移民第一年报税,自雇收入的申报,报税程序规则,各类收入的申报特点,以及主要税务策划工具 等。

胡商谈税由 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包括《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安省两税合并指南》,《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加 拿大经商税务》,《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加拿大税务非居民》,《海外资产申报》,《税务上诉:模式与方法》(英文)等。网站: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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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