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商谈税:利息与资本增值之分
胡商
在理论上,利息收入和资本增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有时很难分清。
由于利息在税务处理上是100%算进收入,而资本增值只有一半(50%)算进收入计税(另一半为免税收入),在两者难分的情况下,税局会尽量要求按利息处理,而纳税人则希望当作资本增值。
因此,税法一般将债券发行时的折扣(discount即发行时的出售价与到期时面值之差)按利息来处理。一个简单的例子是短期国库券。假设纳税人是以
$97买进,90天到期后实现面值$100。这$3按利息算收入。再假设证券是以长期债卷形式发行的;除发行时的折扣价和到期时的面值的价差之外,债卷还
带有利息。虽然这里增加了一点复杂成分,但仍然不难看出债券发行方提供的折扣具有明显的利息性质。
为了明确规则,税法规定凡是由政府,非牟利机构,以及不在加拿大经商非居民机构发行的债券,如果它提供的折扣能使债券的实际回报率超过债券规定的利率的4/3,这整个折扣部分一律按利息收入处理。
如果说债券发行时的折扣属于利息,那么债券在转手交易中的折扣(即成交价与债券面值之差),是否还属于利息就很难确定了。特别是长期债券发行之后,市场利
率变化可能较大;转手交易的价格及折扣在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利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交易中产生的折扣具有明显的资本增值(或亏损)成分。
总的来说,税局的政策是如果纳税人出售债券,并且是在债券到期时出售的,应将买价与售价之差作为利息收入申报。只有证券在到期之前出售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出现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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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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