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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税局罚税新动向
胡商
在新的税季来临之际,笔者想通过本文提醒读者注意税局罚税的一个新动向。这种税务罚款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163.(1)条。虽然这一条款不是什么新规
定,在税法里早已存在,但由于它适用面广,创造税收金额可观,并且使用起来程序简单,因而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税局的“重用”。
这一条款的基本规则是,任何纳税人如果在某年对于本应申报的收入,而未能申报,同时在前三年的任何的一年也犯有同样问题,应罚税该年未申报收入的10%。
换句话说,每个纳税人在4年期间可犯有一次过失而获得原谅(应补税的还是应补但可免罚),只是在第二次少报收入时会被罚款。
在实际运用中,这一条款主要使用于T表上(如T3,T4,T5,T5018等)的收入,因而有以下特点:
1) 适用面较广。这是因为有T表收入的纳税人比较普遍。
2)
税局操作起来比较方便。T表上收入都是税局已经掌握的信息,所以一般不用查税就可以确立少报金额。另外,少报收入的原因不论是有意,还是不小心或过失,都一律适用。
3)
罚款可以达到一定金额。由于一些省份(包括安省)也有同样规定(罚款10%),实际罚款效果是少报收入的20%(联邦10%+省税10%)。如果某纳税人
打几份工而少报一个T4工资收入,或T5表上的利息/股息收入金额较大而少报一个T5,都会遭受金额较大的罚款。
举例来说,王先生在2011年3月初申报2010年税时,已收到一个T4表,两个T4A表,和三个T5表,并且申报了这些表格所反映的全部收入。但他实际
上有两个T4表的收入,而另一个金额为$3万元的T4表,由于没有收到,所以漏报。税局在2011年下半年发现这一问题之后,又发现他2007年申报的收
入也曾少报过一个利息为$5元的T5表。因此,王先生因二次漏报会被罚款(罚第二次漏报的$3万),即除应补交$3万收入应交纳的所得税外,还会被罚款
$6,000 ($30,000X20%)。
前面提到,这种罚款不论漏报收入的原因是有意,还是不小心或过失,都一律适用。所以,如果纳税人只是声称没有收到有关T表,不能足以取消罚款。但案例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第一次漏报收入后,开始注意这一问题并作出了适当的努力,即尽到了职责(due
diligence)去避免漏报的再次发生,即使漏报收入不幸再次发生,仍可免受罚款。
简而言之,纳税人要想避免这类罚款,必须证明自己已尽到了职责。法律对尽到职责的起点要求不是太高。纳税人如果能证明曾给银行,金融机构,工作单位等联系
(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约见面谈等),确认T表的个数及金额的准确性,可以算是尽到了职责,可以成为要求免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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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外,还讨论华人普遍关心的税务问题,如海外资产申报,新移民第一年报税,自雇收入的申报,报税程序规则,各类收入的申报特点,以及主要税务策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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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谈税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包括《加拿大报税指南2011》,《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加拿大经商税务》,《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安省两税合并指南》等。网站: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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