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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华人对非居民定义的普遍误会

 胡商

如果我们要到Google上去用中文搜索一下有关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或“税务非居民”信息的话,我们 就会发现大量的类似以下的说法:“要成为非税务居民,你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主要包括…… ”;“非税务居民是指加拿大居民迁出加拿大,并且完全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关系……”; “居住联系包括住房,配偶,子女……”等等。这些都是强调“居住联系”的 说法,最终来自一个共同的源处,那就是加拿大税局印发的《个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即IT-221R3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实际上,税局大力宣传的这一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的规则,只不过是税局的政策,不具法律效力。说上了税局的当,是因为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税法本身以及案例法,得出的结果会让你意想不到:

• 税务非居民(即常说的“非税务居民”)可以保持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
• 税务非居民可以在加拿大有住房,配偶,依附人,银行账号,汽车等
• 税务非居民可以常来访问加拿大
•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而不是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
• 华人可利用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
• 真正的“空中飞人”一般都是税务非居民

说到这里人们要问:为什么税局要误导?道理很简单,税法并没有为“居民”或“非居民”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属于灰区),而当非居民又有明显的的优势:

 不用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在加拿大有工资、生意等收入)
 不用申报全球收入
 不用申报海外资产
 不用报税就不会被查税

通过对纳税人的“严格要求”或说提高非居民的标准,税局希望不会有太多的人去争当非居民,这样可以减少税务纠纷,便于他们的工作。如果我们细读一下税局所有这类文件(Bulletins),它都会注明税局政策不具法律的效力(do not have the force of law)。言下之意,如果纳税人不能接受或认同税局的政策,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来挑战这种政策。

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一书详细介绍了加拿大居民与非居民的各类税务问题,并且着重分析和 比较了加拿大确立税务非居民身份的三套规则:即代表税局政策的“居住联系”模式,代表案例法的“正常安居 ”模式,以及国际税务协议(包括加中税务协议)规定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便于华人掌握与利用。全书分10大章,共14万多字;主要章节包括税务居民概论,事实居民,假定居民,假定非居民,非居民税务,从居民 到非居民,从非居民到居民,案例分析,以及总结–常见问题解答等。有关详情,请访问: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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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