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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空中飞人”属非税务居民不应报税

 胡商

有关“空中飞人”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报税的问题,是华人当中最难解答的税务问题之一。根据笔者的研究,真正的“空中飞 人”都是加拿大的税务非居民(即常说的非税务居民),不应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在加拿大有工资、生意等收入)。典型的“空中飞人 ”与加拿大关系的特点是,他们一年最多来加拿大访问几次,大部分时间是呆在中国,而中国又是他们生长的地方。虽然他们有加拿大的枫叶卡或国 籍,并且在加拿大有房子,配偶,子女等,但不论是按加拿大国内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的规则,还是按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规则,他们一般都属税务非居民(即非税务居民)。当然,如果要按税局规定的“居住联系”模式的规则,他们又像是加 拿大居民,但税局的政策毕竟不具法律效率。

最近有位朋友(空中飞人)告诉笔者,他每年在加拿大按居民报税,但只报在加拿大的一点利息收入,而不报中国的收入。这种报税就缺乏一致性。既然是居民就应 申报全球收入;如果是非居民并且在加拿大只有利息收入,就不应报税。实际上,这种不一致性的报税做法反会增加被查税的机遇,导致税局使用“净 资产评估”方法来评估全球收入。

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问题是目前影响加国华人利益的一个突出问题。税务上的居民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再加上加拿大税局多年的误导,已造成华社在这个问 题认识上的普遍混乱。问题的根源是加拿大税法并未给“居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有意让法庭来解释并制定有关居民身份确立的规则。 因此,加拿大法院系统自1946年最高法院汤姆森(Thomson)案开始,根据税法 “ordinarily resident”的涵义,建立和发展了一个“正常安居”的模式来确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按这一模式加拿大居民包括 所有的按正常生活规律在加拿大安居的人。反过来,凡不在加拿大正常安居的人,不是加拿大居民,即非居民。说税局误导,是因为税局宣传的“居住 联系”模式与法律精神相差甚远,要求过于苛刻。

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中文版)一书详细介绍了涉及加拿大居民与非居民的各类税务问题, 并且详细分析和比较了加拿大确立居民身份的三套规则:即代表税局政策的“居住联系”模式,代表案例法的“正常安居 ”模式,以及国际税务协议(包括加中税务协议)规定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以便于华人掌握与利用。有关详情,请访问: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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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