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商:举报海外逃税的可行性
胡商
最近加拿大联邦预算提出了一个“举报海外逃税”计划,说是如果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能帮助政府成功搞到税钱,他可获得该税款的15%
作为赏金。这一消息的传出立即引起华社的关注;甚至有报道说这一计划首当其冲的是针对中港台华人的,这更使得不少“空中飞人“人
心惶惶。其实,这一计划在实际过程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华人身居海外的“空中飞人”,不用担心这种举报。
简单地说,加拿大的征税依据(按全球收入纳税)不同于美国。美国征税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籍,另一个是美国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美国人若要解脱其向美国的纳税义务,光离开美国成为非居民还不够,还必须放弃美国国籍。
加拿大征税依据只有一个,即税务居民。加拿大人只要不是在加拿大“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就是税务非居民,不论是否持有加拿大护照还是枫叶卡。税务非居民的特点包括:对加拿大没有为全球收入的纳税义务,不用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加拿大有收入),不用向加拿大申报海外资产,可避免净资产评估等。
问题的关键是,按加拿大的税务规则要确立某个身居海外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中文版《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一书有详细讨论)。加拿大
税务居民概念如此复杂,别说举报人能否搞清被举报人是否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就是纳税人本人也不一定清楚,甚至加拿大税局在这个问题上也老是犯错,以至遭
到税务法庭批评(这主要归咎于加拿大税局推行那套误导的“居住联系”模式)。
加拿大税务实践中就存在许多有关的案例。在这类税务纠纷中,税局将纳税人按税务居民评估其全球收入的纳税义务,而纳税人则否认自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
这种情况下税务法庭往往是裁决纳税人胜诉,结果是全盘推翻这种全球评估。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纳税人自己按居民身份报税(没报海外收入)造
成的,但法庭仍然认为纳税人误认为自己是居民不等于他就是居民;税务居民身份的确立应以事实为依据。
一个税务纠纷一般要持续好几年。如果纳税人税务麻烦的起因是有人举报,而几年下来结果是纳税人(即被举报人)胜诉,这对政府和纳税人来说都是劳民伤财的事。至于举报人,也会是两手空空,根本拿不到15%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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