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商: 揭开出售“自住房”免税之谜
胡商
加
拿大的所得税制在几经改革变动之后,那种赚钱“免税”的好事剩下的已寥寥无几了。一般人能想到的一个规定就是从出售
“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通常称自住房)的所得可以彻底免税,也不用申报,但就是这一条也不是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
用一个事例说明;有位华人朋友在3年内买卖更换了4次自己住房,而且每次的情形都是先买旧房装修并
在自己全家搬进去住一段时间后再卖掉;这样一直是保持任
何时间只有一处自住房。当最近得知税局不但不给与免税还要按生意收入征税时,他非常吃惊和生气;理直气壮地问道:“不是每一家都有一个免税自
住房的名额吗?”,“我不是没住进呀?”。
其实,这位朋友理解的,即每家可享受一个免税自住房的名额,需要真正入住等,都是有效的有关规则,
但他不知道还有其它规则的存在,并且这些规则运用起来还
相当复杂。
简单地说,从结果上看,纳税人从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税务待遇可分为三种:享受100%免税(自住
房),50%算纳税收入(资本增值),100%算纳税收入
(生意收入)。然而,从性质上看,房地产交易所得只有两大类,即资本增值和生意收入,而纳税人出卖“主要住所”
(principal
residence)的所得,属于资本增值,只不过是一种例外的资本增值,即免税的资本增值。所以,一个房屋交易的所得,一旦被定性为生意收入,就与资本
增值没关系了,屋主就不可能享受“主要住所”免税的税务待遇。换句话说,在程序上有关所得只有在第一步被定性为资本增值的前提
下,才有机会进入下一步去区分是一般的应纳税的资本增值,还是例外的免税的资本增值(自住房)。这就是为什么上述华人3年买卖更换4次自己住房,如果是被
定性为生意运作(即炒房),就无免税自住房可言了。
这样以来,对于许多纳税人来说,能否享受到免税的自住房的关键是怎样区分资本增值和生意收入。为建
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检验或区分,加拿大案例法确立了一个
六因素的模式。这六个因素是:物业的性质或类型,业主占有时间的长短,类似的交易(或运作)的频率,对物业进行的加工或改进,导致出售物业的情形,以及纳
税人在购买时的动机和意向。法庭在运用这6因素模式时,会全面地综合地考虑各个因素再得出结论,而不是只看某一因素,一锤定音。
上述六因素模式在司法运用上,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形,多年来得出了一些超出一般人想象的结论。从一个
极端来看,纳税人哪怕是只做一笔房地产买卖也可能构成
“生意运作”,从中所得属于生意收入;从另一极端来看,如果纳税人买住房哪怕只是住进几天后就卖掉了,也有可能算是他的免税的自
住房。关键是看这六要素在具体情形里的运用。
为了更多地了解有关的房地产税务规则,读者可上加拿大税局网站或查阅加拿大税务法庭的有关案例;也
可以阅读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用中文出版的《加拿大房地产
税务》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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