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从居民到非居民
一、成为非居民的税务策划
税务策划需考虑的各种因素
确立非居民身份的三个依据
非居民身份以两年为起点
纳税人决定自己的居民身份
纳税人与税局的税务纠纷是怎样产生的
税局提供的有关服务
二、非居民身份之利弊
做非居民的优势
做非居民失去的优惠
三、非居民确立依据 – 税局政策
“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的特点
重要的“居住联系”
次要的“居住联系”
其它非“居住联系”的考虑因素
离开加拿大时是否有意切断居住联系的事实及证据
返加访问的次数及每次逗留时间的长短
与加拿大境外的居住联系
有关“居住联系”模式的结论
四、非居民确立依据 – 案例法
“正常安居”模式的要素
“居住联系”模式与“正常安居”模式不同之处
有关“正常安居”模式的结论
五、非居民确立依据 – 国际协议
国际税务协议确定居民身份的模式
国际协议通用的四个因素
经合组织模式
美加协议模式
国际协议模式与国内模式的不同之处
加中税务协议有利于华人当非居民
六、非居民确立依据 – 华人怎样选择
七、居民成为非居民的日期
居民成为非居民日期的确定
有关成为非居民日期的策划
八、“离岸税”及最后一次报税
有关“离岸税”的立法
有关离岸税的两个税表
最后一次报税
九、成为非居民后的税务
成为非居民后的一般税务
成为非居民后的RRSP
有关出售资产应注意的事宜
十、需要办理或值得考虑的事宜
居民成为非居民需要办理的事宜
居民成为非居民需要考虑的事宜 |